2008年10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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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杀妻后自杀引发死亡赔偿金
王蓓 陈晓峰

  前不久,慈溪法院就一起丈夫杀妻后自杀所引起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201020元、丧葬费13524.5元,合计214544.5元。

  案件回放:
  苗某(女)与翁某生前系再婚夫妻。苗某有儿子张光、张明,翁某有一对子女翁嫣、翁杰,苗某的儿子与翁某、翁某的子女与苗某均未形成抚养关系。
  2007年7月5日,翁某用电击方式将苗某杀害后自杀身亡。翁某与苗某留下共同财产一套房子,共同债权150000元,共同债务46000元。翁某故意杀害妻子,丧失了对苗某的继承权。因此,苗某、翁某的遗产均为上述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的一半。
  2008年3月3日至3月11日,继承人就翁某、苗某的遗产继承问题达成协议,因苗某的父亲和儿子张明放弃遗产的继承权,苗某的遗产由张光继承,翁某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各方在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继承公证书》等公证文书。
  但事情并未结束。2008年6月16日,张光、张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翁嫣、翁杰在继承翁某遗产范围内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201020元,丧葬费13524.5元,合计214544.5元。而两被告辩称,原告已与两被告在翁某遗产范围内就有关房产、债权及其它应付款均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公证,不应再有异议。

  法官说法:
  各继承人虽就被继承人翁某、苗某的遗产继承、债权分享和债务承担作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对被继承人翁某的个人债务如何处理未作确认。翁某非法剥夺原告母亲苗某的生命,两原告有权要求翁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因翁某自杀身亡,两被告继承了翁某的遗产,故两原告主张两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要求合法。两被告以两原告对遗产、债权债务已达成协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王蓓  陈晓峰)